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防止扬尘污染。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道路清扫保洁规程,采用机械化负压清扫、高压冲洗、洒水、喷雾等措施,并根据气温变化、空气湿度、季节特点等情况,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及时调整作业周期和频次,降低道路扬尘污染。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