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管理;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相应有效的覆盖、喷淋等防风抑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