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老年人的子女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监护责任。鼓励老年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与相关个人或者组织协商确定意定监护人。

本市采取措施支持、指导、监督老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