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养老服务中心可以统筹养老服务站提供下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一)日间照料、短期替代照护服务;

(二)就餐、送餐等助餐服务;

(三)就医陪诊、代开药品等助医服务;

(四)探访关爱、心理健康服务;

(五)助浴、助洁、助行、助急等其他服务。

养老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养老服务能力建设,按需配置必要的医疗卫生服务功能。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

养老服务中心可以与提供专业养老服务的企业、社会组织等签订合作协议,为区域内老年人提供个性化的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