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政治权利保障第六条已修改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保障妇女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