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人员,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