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引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客观、公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