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卫生健康、林业、海关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商机制,及时通报涉及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加强风险监测信息分析研判和溯源核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