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农产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者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通知农产品经营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并记录通知和告知的情况。

农产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农产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并记录停止销售和告知的情况。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对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采取召回措施的,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