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五章 农产品销售第四十一条有效鼓励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与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屠宰厂(场)等生产经营者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在协议中明确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措施要求、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退场条款、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处置措施等。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