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应当实行源头治理、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督管理责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构建协同、高效的社会共治体系。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