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体系建设,推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健全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稳定和加强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为农产品生产提供服务保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推广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鼓励农产品行业协会、农产品生产企业依法制定和推广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健全完善农产品品种、规格、等级、包装、储存、运输等生产管理技术规范。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