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违法案件线上线下快速协同查处机制,加强对侵权集中领域和易发风险区域的监督检查。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建立健全案件移送、线索通报、案例发布等方面的协作机制。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等制定行业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指引,引导权利人建立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制度。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