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消防条例/第五章 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通用航空单位纳入所在地应急救援体系,组织通用航空单位开展必要的应急救援培训和日常训练。发生火灾、重大灾害事故等突发事件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调用通用航空单位参与应急救援,通用航空单位应当服从调用。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