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消防条例/第五章 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应当定期采集辖区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交通道路、水源、内部消防设施、建筑物使用以及重点部位等信息,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作战预案,并组织演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协助开展演练活动,并提供资料。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