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消防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更新、工业园区改造中,按照法律、法规和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补充建设消防救援站,实现辖区消防救援力量全覆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农村消防工作,加强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资金投入,改善农村消防条件。

县(市、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小型经营场所、从事家庭生产加工的场所、民宿、农家乐的集中区域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升预防和处置火灾的能力。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