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消防组织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跨部门合作、跨区域协同和社会联动保障机制,建立人员、装备、物资等救援力量紧急调集机制,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设消防战勤保障队(站),配备战勤保障车辆装备,储备消防应急装备物资。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