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八条有效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书面请假,履行批准手续。代表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研读拟提请会议审议的议案和报告,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2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