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初任学习、专题学习等履职学习培训和交流,协助代表掌握履职所需的知识,提高代表履职能力。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履职学习培训。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参加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履职学习培训。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