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一般在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内进行;根据履职需要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也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原选举单位进行视察、开展专题调研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