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代表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重点工作安排,开展专题调研。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