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