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会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财会监督工作,完善财会监督制度,制定财会监督工作规划,研究确定财会监督重点。财政部门、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财会监督,督促指导有关行业、领域的财会监督工作。本条例所称有关部门,包括税务、国有资产监管、金融监管等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对本行业、本领域财政、财务、会计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