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在公共图书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