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公共图书馆与学校、科研机构图书馆以及其他类型图书馆联合开展馆际互借、文献传递、参考咨询、数字资源共享等服务。

鼓励和支持公共图书馆与博物馆、文化馆、档案馆、美术馆、科技馆、青少年宫、商场、书店等建立联动机制,通过场地共用、资源共享等方式,联合开展阅读推广和社会教育活动。

鼓励和支持公共图书馆开展学术交流、文献信息交换、数字资源建设、联合书目编制等交流与合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