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三章 运行第二十条有效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地方特色文献阅览室,系统收集山西地方文献信息,加强馆藏文献整理研究,保存和传承地方文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支持公共图书馆地方文献收集和保护工作,将其出版、编印的适当数量的文献资料定期移交所在地公共图书馆,纳入公共图书馆的馆藏体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