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粮食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生产发展的政策措施,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粮食生产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负责粮食收购、储备、流通、应急、仓储物流设施建设与保护等监督管理以及行业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林业、数据、海洋等主管部门和海关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粮食安全保障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