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支持和引导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粮食生产经营者提供生产技术推广、病虫害监测与防治、农机作业及维修、农资统购、粮食初加工、产销对接等产前、产中、产后全链条专业化服务。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