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改革创新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区)地方金融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加强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临沂机构的沟通协同,依法承担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和旅游、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大数据、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