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支持利用农村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农村产权依法开展抵押、质押融资,引导金融机构探索开展畜禽活体、养殖圈舍、农机具、大棚设施等涉农资产抵押贷款。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完善确权登记颁证、价值评估、流转交易、资产处置等配套机制,畅通涉农资产融资渠道。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