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临沂机构,在绿色信贷识别、绿色主体评价、绿色信息共享、绿色低碳转型等方面为乡村振兴领域服务对象提供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

有条件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通过生态产品总值核算、经营开发等方式,推动生态产品价值转化为经济价值。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