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阳光海岸范围内拥有土地、海域使用权或者经合法授权管理并承担管理义务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是阳光海岸生态保护的管理单位,负责沿海防护林、沙滩、湿地、礁石、海域以及自然岸线、公共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