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地下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