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渔港、码头、船舶修造厂等用海单位应当防止污染物、废弃物进入海域,并清除本单位用海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废弃物。

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的放射性废水,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

船舶修造作业应当在船舶修造厂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进行。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