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阳光海岸生态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修复第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和东港区人民政府、山海天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阳光海岸生态保护与修复长效机制,对沿海防护林、沙滩、湿地、礁石、海域以及自然岸线等进行一体保护。阳光海岸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占用沿海防护林、沙滩、湿地、礁石、海域。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