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灭火救援与保障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灭火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机制,及时启用应急储备装备和物资,紧急调用抢险救援所需要的大型机械、专业设备、防护装备等设备设施,保障灭火救援需要。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