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反间谍工作条例/第四章 工作保障第四十三条有效个人和组织不得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一)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干扰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的;(二)有法定职责义务且有条件配合,拒不配合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的行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