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省气象主管机构在对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涉外气象探测站(点)设立申请进行技术审查时,涉及国家安全的,应当征求省国家安全机关意见。

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共同开展涉外气象探测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国防及军事设施周边区域、军事敏感区、尚未对外开放区域、重点工程建设区域以及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的区域。对发现非法的涉外气象探测活动依法查处。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