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四十条有效本市鼓励创作、出版、发行、展出、演出、播放适合未成年人特点,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影视节目、文艺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其他精神文化产品。向未成年人提供精神文化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产品的内容负责,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或者展示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内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