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开展市民体育健身活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