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并可处实际损失五倍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