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第三章 市民体育健身设施第二十七条有效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依法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拆除后重新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