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常务委员会加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平台建设,通过组织代表视察调研、邀请代表列席会议等方式,扩大代表对监督工作的参与,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常务委员会引导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监督工作,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