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对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中单列的专题调研,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形成专题调研报告,向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相关审议意见处理程序按照本条例第九章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