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工作计划第十四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定监督议题。对“五个中心”建设等重点工作可以连续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持续开展监督。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等报告。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