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工作计划第十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开展监督工作,应当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加强工作统筹,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财政经济工作监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专题询问、专题调研等作出安排,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协调性、实效性。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应当明确监督议题、监督方式、承办机构等内容。对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动监督的议题,应当在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中予以明确。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