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二条
有效本市建立营商环境投诉维权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上海市企业服务云、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以及“一网通办”平台等,对营商环境方面的问题进行投诉举报。
各有关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反馈渠道,保障投诉举报人合理、合法诉求得到及时响应和处置,无法解决的,应当及时告知并说明情况。
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公安、税务、知识产权、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加强协同,对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依法予以规制。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行业协会代表、商会代表、专业服务业人员代表、企业代表和群众代表等担任社会监督员。社会监督员结合本职工作及时收集、反映与营商环境相关的问题线索、意见建议等信息,发挥监督作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