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法治保障第七十九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与企业等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但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的除外。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策措施定期评估清理机制,对与企业等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评估,并公布清理结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