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与企业等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具体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由制定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对于依法应当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具体政策措施,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
起草涉及企业等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
鼓励社会第三方机构参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对违反公平竞争有关规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