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监管执法第七十一条有效本市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上海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综合监管运行管理系统,推动各部门监管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分类监管、信用监管、联合执法等提供支撑。在监管过程中涉及的企业等经营主体商业秘密,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